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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有权自己选物业
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者,确实享有选择物业公司的权利。在选择物业公司时,业主应综合考虑其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地理位置等因素,并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投票或协商。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需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业主也应积极参与社区管理,共同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因此,业主有权自己挑选合适的物业公司,以保障自身权益。
业主可不可以指定物业
业主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指定物业公司,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情况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1. 前期物业管理:在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需要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此时,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形式来指定物业公司。
2. 业主大会决策:在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来决定选聘或解聘物业公司。如果业主对现有的物业公司不满意,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投票来更换物业公司。
3. 业主委员会决策: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代表机构,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下,可以行使一些管理和决策权,包括指定物业公司。但业主委员会在指定物业公司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4. 特定情况下的指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业主可能会面临无法选出合适的物业公司或需要特殊物业服务的情境。此时,业主可以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指定物业公司。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和经营等,所得收益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总之,业主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指定物业公司,但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同时,业主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
业主有权自己选物业吗
业主在购房时,有权选择自己心仪的物业服务企业。在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建议业主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企业的专业性和服务质量:了解物业公司的专业资质、历史业绩以及口碑,确保其具备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
2. 服务项目的全面性:查看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项目是否满足自己的需求,如绿化管理、安全保卫、清洁保洁等。
3. 服务费用的合理性:对比不同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结合自身经济状况和需求,选择性价比高的服务。
4. 业主委员会的认可:如果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可以咨询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的评价和建议。
此外,在业主人住后,业主仍然享有监督权,可以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对物业服务的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满意,可以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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